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6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杰彪与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杰彪,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梁杰彪,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66号科祥大厦8层8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9879026W.法定代表人:何香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梁杰彪与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字2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