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9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礼与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礼,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936-1号申请执行人孙礼,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五华区。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第50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5330073-6。法定代表人付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孙礼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付熙的贵FS××××号福建牌面包车、贵FJ××××号全球鹰越野车各一辆,于2016年10月14日扣押了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依达”、海螺“塑钢型材共计5.84吨、钢卷6.8吨。限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所有被执行人付熙的贵FS××××号福建牌面包车、贵FJ××××号全球鹰越野车各一辆,于2016年10月14日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依达”、海螺“塑钢型材共计5.84吨、钢卷6.8吨评估后,公开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网络平台拍卖,经过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孙礼书面表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底价接受贵FS××××号福建牌面包车、贵FJ××××号全球鹰越野车各一辆、钢卷6.8吨和“依达”、海螺“塑钢型材2.01吨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钟陶自愿接受剩余的“依达”、海螺“塑钢型材3.83吨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付熙的贵FS××××号福建牌面包车、贵FJ××××号全球鹰越野车各一辆和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依达”、海螺“塑钢型材共计2.01吨、钢卷6.8吨的查封和扣押。二、将被执行人付熙的贵FS××××号福建牌面包车、贵FJ××××号全球鹰越野车各一辆和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依达”、海螺“塑钢型材共计2.01吨、钢卷6.8吨作价人民币85993.2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孙礼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劳动报酬76293.00元、评估费4000.00元、执行费1044.00元,余款4656.20元作申请执行人孙礼办理车辆过户的费用。三、将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依达”、海螺“塑钢型材共计3.83吨作价人民币30355.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钟陶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劳动报酬30000.00元、执行费350.00元、诉讼费5.00元。四、被执行人付熙的贵FS××××号福建牌面包车、贵FJ××××号全球鹰越野车各一辆和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依达”、海螺“塑钢型材、钢卷,自本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孙礼、钟陶时起转移。五、申请执行人孙礼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过户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孙礼自行承担。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