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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87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利君,陈来富,沈芬珍,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7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905384-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惠路342-352号。负责人冯勇。被执行人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90497-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螺路1225号。法定代表人陈来富。被执行人陈利君,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陈来富,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芬珍,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37243-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前塘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富。被执行人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1728-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沙田头村。法定代表人陈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利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一区12幢106号,建筑面积为81.7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43.0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4月26日,竞买人陈爱香以165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利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一区12幢106号,建筑面积为81.7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43.0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3)第1400613号,内容详见浙恒估(2016)鉴字第1612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陈爱香(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爱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爱香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