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长贵与叶年春、金桂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长贵,叶年春,金桂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长贵,男,193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年春,男,194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桂红,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仪征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张长贵与被申请人叶年春、金桂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0民终2110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该院将本案移交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通过特快专递向张长贵发送传票,传唤其应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到本院第九法庭接受询问,但张长贵届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长贵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何培祥审判员  苗 鸿审判员  朱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彬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