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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翠芝、安健与陈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芝,安健,陈翠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5民初682号原告:陈翠芝,女,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原告:安健(系原告陈翠芝之子),男,汉族,住唐山市。被告:陈翠华,女,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原告陈翠芝、安健与被告陈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翠芝、安健,被告陈翠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翠芝、安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拆除被告在通行的道路上所建房屋,排除对原告家下水道排水的影响。事实和理由:被告把房屋建在原告家房屋西侧道路上并且严重超建,建房北门口堵塞了原告家排水口,下雨时排不出水去,积水达一尺多深,致使院内棚子里存放的商店经营商品被淹损坏,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排除妨碍。被告陈翠华辩称:一、原被告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为被告与二原告居住的房屋属于东西相邻关系,两家互不相干,两家的房屋座北朝南,院子里正常排水是向南排水,被告家北门口与二原告家院子的排水方向相反,二者毫无关联。二原告所诉自家院中下雨排水受阻的真正原因是二原告私搭乱建造成,未经土地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二原告在自家正房南至道的道路上违规建造了四间商业房,作为经营百货商品使用。正是这四间商业房堵塞了二原告家院子里的正常排水,导致下雨时院中排水不畅,与被告无关,所以二原告所诉事实不成立,其私自建造商业房属于严重的违法私搭乱建,理应拆除。二、被告家的北门口是二原告乱堆的建筑垃圾,紧挨着垃圾堆是二原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搭建的棚子,垃圾堆长满杂草,又脏又乱,直接阻碍了被告家的出行道路,也妨碍了别人,理应清理拆除。请求法院到现场查明事实,给予正确的判决。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母子关系,二原与被告均是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周家桥村的村民,两家系东西相邻的邻居关系。现二原告以被告建房严重超建影响其排除,请求法院判决拆除被告在通行的道路上所建房屋,排除对原告家下水道排水的影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周家桥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1份、陈翠芝与安志忠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2015)开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2民终778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的二原告诉称被告建造房屋超建,妨碍了其的生活排水,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排水设施情况和其排水受阻与被告建房有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翠芝、安健要求被告陈翠华拆除被告在通行的道路上所建房屋,排除对二原告家下水道排水的影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翠芝、安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