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袁雅莉、罗伟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雅莉,罗伟光,杨海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雅莉,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黎国毅,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袁雅莉丈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伟光,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海涛,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再审申请人袁雅莉因与被申请人罗伟光、杨海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8号及本院(2015)清中法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雅莉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是侵权人。一审法院认为“袁雅莉的房屋地面往下渗水导致罗伟光、杨海涛的房屋多处部位一直处于渗漏中,影响了罗伟光、杨海涛对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从而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后,在2016年5月份,再审申请人根据判决的要求,对房屋进行修缮,寻找渗漏点,期间发现真正造成涉案房屋渗漏的主要原因是803号房屋所有人在二层建设的鱼池渗漏造成的,803号房屋鱼池的水通过与再审申请人相连的墙壁渗漏到再审申请人处,再通过再审申请人的地面渗漏到被申请人的房屋。再审申请人发现此情况后,通知了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见证下录有视频为证,被申请人对此也认可,认为此是造成其房屋渗漏的真正原因。期后,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多次向803号房屋所有人反映情况,希望其修缮,但803号房屋所有人认为其鱼池花费巨大,拒绝修缮。现再审申请人有证据显示实际造成被申请人房屋渗漏的真正的侵权人是803号房屋所有人,与再审申请人无关。2、再审申请人不是涉案房屋的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鉴定报告也显示是因为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地面往下渗水,现渗水的源头找到,水是经过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地面再向被申请人房屋渗漏。根据广东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房屋渗漏原因鉴定报告》,认定多处渗漏与其楼上902号房屋地面往下渗水有因果关系,但鉴定报告并没有说明导致被申请人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在排除其他原因后,可以肯定涉案房屋的渗漏是因803号房屋所有人在二层建设的鱼池渗漏造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是803号房屋所有人,而不是再审申请人。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被申请人的损失由其向真正的侵权人主张。综上所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袁雅莉提交了一个光盘作为新的证据,该光盘记录的视频显示内容为一处墙壁有水流出。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应围绕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的范围进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造成涉案房屋渗漏的主要原因是803号房屋所有人的鱼池渗漏造成,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提交了视频作为证据。但原审经委托鉴定查明,被申请人802号房屋多处渗漏与其楼上902号房屋地面往下渗水有因果关系,且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亦述称“803号房屋鱼池的水通过与再审申请人相连的墙壁渗漏到再审申请人处,再通过再审申请人的地面渗漏到被申请人的房屋”,即被申请人802号房屋渗漏与再审申请人902号房屋渗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与803号房屋所有人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袁雅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雅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邓有添审判员 罗文雄审判员 曾文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