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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特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厚涛申请孙玉兰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厚涛,孙玉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特115号申请人:李厚涛,男,1956年7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申请人:孙玉兰,女,1935年5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安,孙玉兰儿子,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人李厚涛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孙玉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厚涛称,被申请人孙玉兰年事已高,有老年痴呆症状,在其丈夫去世后不愿见儿子李厚涛,曾用头撞墙。被申请人身患××(肿瘤晚期)曾住院治疗,现生活不能自理,经常认错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为能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孙玉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称,被申请人孙玉兰思维清晰,表达能力清楚,其丈夫去世后曾一度精神不佳,其他并没有什么异常。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孙玉兰患胃部肿瘤晚期,曾住院治疗。与其丈夫李柏年婚后育有儿子李厚涛、李厚清、李厚安。2015年11月丈夫李柏年去世,被申请人孙玉兰一度精神状态不佳,目前孙玉兰由儿子李厚清、李厚安轮流照顾。2016年12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孙玉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孙玉兰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代理人李厚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回答了被申请人代理人提出的疑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鉴定结论有误,上述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法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孙玉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