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7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关恒锋与广州万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恒锋,广州万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619号原告:关恒锋,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婷婷,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昱娇,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万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1号361铺、3120铺、3121铺。法定代表人:苏忠民。委托代理人:陈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兵,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恒锋诉被告广州万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关恒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为220元,由原告关恒锋负担。审 判 长 程朝阳人民陪审员 陈遂莞人民陪审员 周跃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俊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