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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2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董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董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2091号之一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星海花园88幢103C。负责人:梁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健,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董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450元,合计47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磊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人民陪审员  顾艳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