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柴贵与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贵,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柴贵,男,1970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127197005061833,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木兰县新民镇新建村赵家炉屯。被执行人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富锦街79-3号4楼。法定代表人苑晓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贵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喆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