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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永霞诉黄远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霞,黄远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1民初1116号原告:朱永霞,安徽省芜湖市人。被告:黄远好,安徽省芜湖县人。原告朱永霞与被告黄远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永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远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7日,因需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该款于2016年8月8日前返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以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7日,因需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现金支付了该笔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该款应于2016年8月8日前返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以上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依约定按期还款,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远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永霞借款本金6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黄远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沁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