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执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马建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涛,崔玮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执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建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崔玮洁,男,汉族。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西仲商调字第8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建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陕10执2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崔玮洁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陕AS13**)进行查封。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崔玮洁履行了42000元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崔玮洁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陕AS13**)的查封。二、终结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2016)西仲商调字第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凤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