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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金榜、李三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榜,李三朋,孟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财保82号申请人:张金榜,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李三朋,男,汉族,1960年6月24日生,住河南省。被申请人:孟彦伟,男,汉族,1981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魏都区。申请人张金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三朋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孟彦伟的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三朋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孟彦伟的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从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止。案件申请费200元,由被申请人李三朋、孟彦伟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