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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苏生记与王永生、徐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生记,王永生,徐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034号原告:苏生记,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王永生,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徐明霞,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原告苏生记与被告王永生、徐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苏生记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生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生记负担。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达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