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民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阿子约果与郑火生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子约果,郑火生,马比次呷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昭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1民初35号之一申请人:阿子约果,女,彝族,1994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四开乡日历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英,四川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郑火生,男,彝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四开乡日历村。被申请人:马比次呷,女,彝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四开乡日历村。本院在审理阿子约果与郑火生继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阿子约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火生、马比次呷的银行存款138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火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县支行,22647201130217097号账户存款40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马比次呷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县支行,93560130000639619号账户存款100000.00元。上述款项冻结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阿皮拉旦审判员 蒋 学 英审判员 某色阿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洛古里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