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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丁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丁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72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负责人李兴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雷,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与丁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建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丁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72.80元、利息1296.14元、滞纳金1911.91元,并自2015年2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含滞纳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丁雷负担。判决生效后,因丁雷未在判令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丁雷名下没有房产和车辆,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表明,截至2017年4月17日,丁雷仅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高淳区宝塔路储蓄所有存款0.04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丁雷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将丁雷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丁雷拘传,经向申请人询问得知,丁雷目前已不在我市高淳区阳江镇宝圩村窑湾8号居住,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雷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盛云峰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赵翊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