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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华冬雷与刘添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冬雷,刘添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3民初2245号原告:华冬雷,男,1994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刘添翼,男,1998年02月13日生,汉族。原告华冬雷与被告刘添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冬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添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冬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添翼因周转需要,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4月2日前归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刘添翼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给付现金3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4月2日前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认为自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故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存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从程序上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的抗辩权,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添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冬雷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刘添翼负担。本案一审终审。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