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梁文琦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140号被执行人梁文琦,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梁文琦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2月17日死亡,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