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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布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680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布华,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关于被执行人张布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一项:“被告人张布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布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明:一、被执行人张布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有账户,账号为62×××94,余额为人民币2332.84元。二、被执行人张布华已向深圳市皇岗海关缉私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执行人张布华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的江淮牌小汽车一辆。根据上述查证财产情况,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张布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存款人民币2332.84元,2016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向深圳海关缉私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张布华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5332.84元。2017年1月19日,本院已将上述款项人民币5332.84元汇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帐户。对于被执行人名下所登记的车辆,截至目前尚未控制住该车辆,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此外,本院亦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协助查询函,但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布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布华名下款项已扣划并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兰桦审判员  唐 静审判员  张俊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嫏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