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海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692号罪犯陈海生,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7日作出(2006)茂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生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2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海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4年1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陈海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生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8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海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