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广州润根彩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山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7民终84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润根彩印有限公司,广州市山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润根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小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萍,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卉文,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山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剑能。上诉人广州润根彩印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723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2017年1月19日上午8:45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小琪(现年74周岁),因为当天身体不适,没有按时到达法庭。张小琪通过其委托代理人及时向法庭转告了原因,并请求延迟一小时达到,但是法庭未采纳上诉人的申辩理由,径行作出了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据此,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有悖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原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至于上诉人的诉请是否有证据支持,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原审裁定以上诉人未当庭提供证据为由驳回起诉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723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