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德惠市同太乡杨八郎村村民委员会与姜辉庆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惠市同太乡杨八郎村村民委员会,姜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同太乡杨八郎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姜辉庆,住德惠市五台乡街道。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同太乡杨八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姜辉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王显新执行员  李树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