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易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童申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童申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4946号原告:浙江易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2807室。法定代表人:刘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童申妹,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浙江易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申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6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21日,被告作为甲方、孙恩典作为乙方,双方通过易巴巴小易贷借贷平台签订《借款协议》及《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30周;甲方应从借款之日起,分30期于每周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900元,合计27000元,款项支付至易巴巴的负责人刘少伟(原告法定代表人)账户;如逾期还款,应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5%的滞纳金,并按日1%向乙方支付罚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刘少伟在扣除了第一期的还款900元及押金1500元后,向被告付款12600元。被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4月13日,孙恩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孙恩典将其对被告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同年4月18日,易巴巴小易贷借贷平台通过手机短信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申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易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6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被告童申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琴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