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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市北区大港一路x号x户,但该处尚处于拆迁阶段。被上诉人现住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x号x号楼x户,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是偿还借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其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