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胡永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胡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被执行人胡永忠,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我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永忠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胡永忠银行存款(或收入、住房公积金)250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家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