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丰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丰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丰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围仔村1900096号1楼、3至5楼,组织机构代码73626349-5。法定代表人:黄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平,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二村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6637287-9。法定代表人:王绍凤。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丰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深)裁字第00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9443.9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开设有下列账户:1、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账户,账号为41×××49;2、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开设账户,账号为75×××01、81×××01。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冻结上述账户。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结案申请书》及《执行和解协议》,称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向本院申请结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交纳。同时,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2017年1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9元后,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三账户的冻结措施。2017年2月16日,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汇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帐户。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深)裁字第005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7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深)裁字第005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长 吴兰桦审判员 唐 静审判员 张俊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嫏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