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艳秋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秋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艳秋,曾用名王艳娟,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开发区。2008年3月31日因吸食��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年4月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助理检察员张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艳秋在其租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艳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艳秋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艳秋在其租住的本市战备路设计院平东区及古城自建房容留吸毒人员毕某某吸食毒品二十余次。同年11月3日被告人王艳秋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交待了自己吸毒以及在其租住处容留毕某某吸毒的事实。次日,被告人王艳秋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8日又被公安机关从强制隔离戒毒所带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归案经过: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两份到案经过,可证实:2016年11月3日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王艳秋及另一违法行���人毕某某有吸毒嫌疑,将二人传唤到案接受调查。调查中,又发现被告人王艳秋涉嫌容留毕某某吸毒,于2016年12月8日将被告人王艳秋从山西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带回。2、书证: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阳开公)强戒决字【2016】000021号强制隔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艳秋因吸毒被强戒,期限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3、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艳秋出生于1976年。4、书证: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王艳秋、毕某某经吸毒检测结果均为阳性。5、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证实,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王艳秋租住于本市战备路设计院。6、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艳秋开始租住于本市开发区古城坡。7、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证实,认识被告人王艳秋之后,在王艳秋租住的本市战备路设计院处和古城吸食过毒品,共23、24次。8、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艳秋于2016年11月3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述称与毕某某吸毒共二十多次,在本市战备路设计院家属院和古城自建房。之后,被告人王艳秋接受公安机关多次讯问均供述在其租住的本市战备路设计院家属院和古城自建房处二十多次容留、伙同毕某某吸食毒品。庭审中,被告人王艳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容留毕某某吸毒次数亦无任何异议。9、前科材料: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艳秋2008年3月、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秋无视国法,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该被告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调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后主动交待了容留毕某某吸毒的事实,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应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认定为自首。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依法予以体现。该被告人曾因吸毒违法行为被处罚,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本院对其量刑时结合其具有自首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裁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艳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郗利民人民陪审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赵红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