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华、周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周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周树明,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与被执行人周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300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周树明名下鲁C×××××号汽车一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少清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