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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克海、崔菊萍与王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723执344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宋克海,男,汉族,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大寨村二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68********。申请执行人崔菊萍,女,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大寨村二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2********。被执行人王福,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汪家墩村五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3********。二、案由、案源、标的:关于宋克海、崔菊萍诉王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临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甘0723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克海、崔菊萍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755.86元。三、执行经过、处理结果: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福于2017年5月19日全部履行完毕。承办人:徐品彦书记员 :郭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