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际富、王洪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际富,王洪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特20号申请人:赵际富,女,194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王洪基,男,194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赵际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洪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申请人赵际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际富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际富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