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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际富、王洪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际富,王洪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特20号申请人:赵际富,女,194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王洪基,男,194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赵际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洪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申请人赵际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际富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际富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