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91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国红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红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11刑初89号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红,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2月4日,因本案被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红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张国红通过阜新宇宁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被害人李某的宝马BMW320i轿车,双方约定车款分24期、每期按5424元支付,在张国红未将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归李某所有,张国红仅有车辆的使用权。2015年11月2日,张国红伪造该宝马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以5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阜新信德商贸有限公司。张国红偿还7期车款37968元后,更换联系方式,不再与阜新宇宁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阜新信德商贸有限公司联系。后阜新信德商贸有限公司将该车出售给谢某,谢某又将该车出售给他人,最后该车被他人办理了过户手续。2016年12月8日,经阜新市细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320i宝马轿车认证价格为85000元。综上,被告人张国红诈骗钱款人民币47032元。案发后,谢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0元。2016年12月3日,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在阜新市锦江之星宾馆二部将张国红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李洪辉、谢某、李超、敖佳新、刘成权、孙建文、李娜、张媛媛、王恒的证言、被告人张国红的供述、车辆买卖合同、车辆过户手续、车辆档案资料、阜新市细河区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信、调解书及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国红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国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国红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张国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