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德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77号原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光。被告刘德顺,现住农安县。��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次性向原告缴纳热费19300.6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缴纳热费违约金自2010年10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所在凯德小区于2005年并入原告供热管线,由原告统一供热。原告每年供暖期均如期供热,被告却不按约定缴纳热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全额退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