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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德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77号原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光。被告刘德顺,现住农安县。��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次性向原告缴纳热费19300.6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缴纳热费违约金自2010年10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所在凯德小区于2005年并入原告供热管线,由原告统一供热。原告每年供暖期均如期供热,被告却不按约定缴纳热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全额退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