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湟中盛平机电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湟中盛平机电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湟中盛平机电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湟中县多巴镇甘河门村口东侧。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1974年11月18日生。被执行人天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海晏县银滩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湟中盛平机电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天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机维修款124029.6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账户中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晏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芦海青审 判 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索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祁兴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