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伟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中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伟中,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营鹤山市沙坪街道欢乐今宵成人用品门市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鹤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伟中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关燕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伟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伟中从2014年至今,经营鹤山市沙坪街道欢乐今宵成人用品门市部。为牟取非法利益,杨伟中明知对人体有害仍采购声称有壮阳功效的保健食品后出售。2016年5月21日,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查处,依法扣押性保健食品一批。经取样检验,查获的“参茸鹿鞭丸”、“红花藏秘丸”中检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9月5日,被告人杨伟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伟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伟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及破案经过、被告人杨伟中的供述、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材料、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中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伟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数量不大,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主动缴交了一定数额的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被告人杨伟中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案情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伟中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兆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