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李总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86号移送申请执行单位休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男,1967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禾斛岭垦殖场工业社区石灰岭组。被执行人李某,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垦殖场××社区良种场组××号。本院在执行休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XXX、李总平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2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0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新棠审判员 XX彪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