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索菲斯屏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凉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索菲斯屏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凉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索菲斯屏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树兜12号屏山大厦。法定代表人:侯传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友,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许林,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凉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扬新城4层。法定代表人:马建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良华,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晶,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福建索菲斯屏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屏山酒店”)因与上诉人福建凉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凉友公司”)、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屏山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一项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上诉人凉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凉友公司提供未设电动阀的空调,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不适用过错分担,一审法院按过错责任判令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二、即便适用过错归责,本案主要过错是被上诉人未设电动阀导致空调损坏,一审法院将主要原因归结于屏山酒店的过错,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凉友公司作为专业的空调服务商,在提供空调时应将关键性配件进行配置,其在空调安装前未尽风险提示义务,亦存在重大过错。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凉友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只是销售空调给屏山酒店,未涉及安装问题。案涉空调系商业空调,安装时必须经过专业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并聘请监理公司负责监理。上诉人自行安装空调,缺乏必要的常识,从而导致安装不当,与答辩人无关。2.屏山酒店一审起诉时系以超过合同保修期出现故障为由要求赔偿,但经鉴定案涉空调不存在任何问题,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格力公司答辩称,1.无论案涉合同或法律规定、国家标准,均未约定或规定电动阀门是空调主机的组成部分。屏山酒店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凉友公司应当为其提供的空调主机配备电动阀门。2.凉友公司在本案中仅是案涉空调主机的卖方,并不负责提供空调主机配套设备,也不负责空调整机安装的设计、施工。由于设计安装方未安装电动阀所产生的后果,均应由屏山酒店或其聘请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凉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屏山酒店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屏山酒店于一审诉请的主张理由是讼争空调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但空调已经司法鉴定认定无质量问题,故其诉请不能成立。二、上诉人只提供中央空调机组,并不涉及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工作由被上诉人屏山酒店自行完成,现有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提供配套技术支持服务。三、讼争空调机组是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出现故障,上诉人无需承担赔偿义务。屏山酒店答辩同其上诉意见。格力公司答辩称,1.案涉合同已履行完毕,凉友公司已依约交付了设备,且合同约定的保修期18个月已届满,与交付设备有关的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及配套技术支持服务已经履行完毕。屏山酒店在保修期过后无权基于案涉合同主张违约责任。2.凉友公司与屏山酒店未就保修期过后的问题成立维修合同关系,凉友公司也未实施具体的维修行为,故维修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与其无关。3.一审法院以凉友公司未及时提供配套的技术支持服务为由判决其承担30%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屏山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凉友公司赔偿屏山酒店经济损失311260元,格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1月13日,屏山酒店与凉友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屏山酒店向凉友公司购买格力LSQWRF130M/B风冷模块式中央空调主机10台,交货时间30天;LSQWRF65M/B风冷模块式中央空调主机5台,交货时间10天;总金额93万元;产品的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凉友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国家质量三包执行,整机保修十八个月;验收时间为现场交货验收;验收地点为工地现场;验收标准为合格标准;本次采购仅涉及设备供货,不包括安装系统调试,凉友公司仅对本设备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及配套技术支持服务(可派技术员到现场做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凉友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屏山酒店供货。屏山酒店向凉友公司支付货款93万元。2014年3月11日,屏山酒店委托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向凉友公司发函,认为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2月11日共有7台空调压缩机先后出现故障;认为上述产品可参照国家质量三包标准执行,三包有效期为三年,凉友公司应对上述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否则将构成违约。2014年2月15日,屏山酒店与福建星威冷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维修工程合同》,委托该公司对中央空调模块二台更换蒸发器,中央空调系统烘干处理,加氨及系统调试运作。屏山酒店向福建星威冷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支付32000元、24000元。2014年4月9日,屏山酒店与福建星威冷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维修工程合同》,委托该公司维修中央空调模块机更换压缩机与蒸发器;中央空调系统烘干处理,加氨及系统调试运行;增加水流开关、自动放气阀、膨胀水箱。屏山酒店向福建星威冷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5526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对8台型号为LSQWRF130M/B的格力中央空调的压缩机和蒸发器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经鉴定作出(2016)质鉴字第0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1.涉案的该中央空调系统由8台机组并联组成,2台冷冻水泵供应冷冻水,进入每一台机组的冷冻水管路未设电动调节阀门。系统运行过程关闭了1台冷水泵,只有1台冷水泵运行,由于未设电动阀,使得进入机组蒸发器的冷水流量只有机组正常运行所要求的冷水流量的一半,冷水量不足导致冷冻水不能充分带走制冷剂提供的冷量,冷水温度快速降低,一部分冷水结冰,冷冻水变成冰水混合物。在热管之间的冷水结成冰后,体积膨胀,使热管(铜管)被挤压。蒸发器铜管多次反复受挤压变形后开裂,没有结冰的冷水进入制冷剂中,导致压缩机故障。2.现场调查中还发现,蒸发器冷水进口处的换热管表面和间隙有许多沙粒、铁锈等污物,减少了冷水流道面积,这也是冷水流量下降的原因之一。根据审判笔录可知:涉案的中央空调在机组运行时,曾发生多次报警停机,但没有引起运行人员和维修人员的足够重视,未查原因并进行处理。涉案的中央空调经多次强行启动运行,最终机组损坏。3.中央空调机组损坏的直接原因是:蒸发器中换热管(铜管)凹陷变形,产生裂缝,致使蒸发器中循环冷冻水进入制冷剂中,带水的制冷剂吸入压缩机后,导致压缩机损坏。鉴定意见:1.涉案的中央空调蒸发器内铜管所检项目符合标准GB/T1527-2006和GB/T5231-2001中牌号为TP2,状态为Y2的铜管要求。2.蒸发器中换热管(铜管)凹陷变形,产生裂缝,致使蒸发器中循环冷冻水进入制冷剂中,带水的制冷剂吸入压缩机后,导致压缩机损坏。一审法院认为,屏山酒店与凉友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凉友公司按约向屏山酒店供货安装,履行合同义务。但讼争的8台型号为LSQWRF130M/B的格力中央空调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本次采购仅涉及设备供货,不包括安装系统调试,凉友公司仅对本设备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及配套技术支持服务(可派技术员到现场做咨询服务)。故在安装时未设电动阀导致的讼争中央空调的损坏及讼争中央空调报警停机后多次强行运行导致的损坏,其直接原因均在屏山酒店,屏山酒店应承担讼争中央空调损坏的主要责任。凉友公司在讼争中央空调的损坏过程中,没有及时提供配套的技术支持服务,也应对讼争中央空调损坏承担次要责任。主次责任的比例为7:3较为适宜。屏山酒店维修讼争中央空调,支付维修费311260元,事实清楚,故凉友公司应赔偿该损失的30%,即93378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讼争的中央空调蒸发器内铜管所检项目符合标准GB/T1527-2006和GB/T5231-2001中牌号为TP2,状态为Y2的铜管要求,故讼争中央空调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屏山酒店要求格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凉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屏山酒店赔偿93378元;二、驳回屏山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969元,屏山酒店负担4178元,凉友公司负担1791元;鉴定费17000元,屏山酒店负担11900元,凉友公司负担5100元。二审期间,上诉人屏山酒店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模块式风冷冷(热)水机组安装使用说明书》,以证明案涉空调安装说明并未要求在每个机组的管道线路中安装电动调节阀门。凉友公司经质证,对说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不负责安装;格力公司经质证认为无法确认案涉空调相关,且电动阀门是在安装过程中另行配置。经审查,上诉人提交了原件核对,但空调交付时即已形成,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仅为格力中央空调机组安装使用说明,与案涉事实无关,故本院不予确认。根据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认为,本案诉讼系屏山酒店以产品购买人的身份向产品销售者即凉友公司、产品生产者即格力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引发,屏山酒店在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请主张及理由亦以产品责任纠纷的有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其于一审诉讼中并无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之情形,故本案法律关系应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本案案由,与屏山酒店的诉请主张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屏山酒店二审中以凉友公司提供未设电动阀的空调而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与其一审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权利不同,故其相应的上诉意见已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关于凉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知识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故该产品责任成立的前提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在产品缺陷存在的情况下,生产者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销售者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委托的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案涉格力中央空调符合产品标准要求而无质量缺陷问题。由于凉友公司已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给屏山酒店,而屏山酒店系因其自行安装案涉空调不当导致故障损失,其以产品责任为由主张凉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凉友公司未及时提供配套技术支持服务为由认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次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凉友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屏山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福建索菲斯屏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969元及鉴定费17000元,均由福建索菲斯屏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秀榕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菡君PAGE(2017)闽01民终949号第9页共9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