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戚兆飞与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孙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兆飞,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孙磊,盐城市华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844号原告:戚兆飞,男,汉族,1954年9月10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川,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璐,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戚兆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磊,男,汉族,1995年12月25日生,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侍陶,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盐城市华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第三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富,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兆飞与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孙磊、第三人盐城市华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兆飞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兆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89元,减半收取11445元,由原告戚兆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满冬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