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丁世才、何学容与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才,何学容,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银鹏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初149号原告:丁世才,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原告:何学容,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粘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4431776。法定代表人:蒋德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彬,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松林,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银鹏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1402000005474。法定代表人:刘伯英,董事长。原告丁世才、何学容因与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丁世才、何学容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世才、何学容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世才、何学容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本院决定收取11700元,由原告丁世才、何学容负担。审 判 长  罗卫平代理审判员  唐 军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