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亨利佳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亨利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慈溪逸全电器有限公司,项友柒,陈琳,沈仲荣,干贤峰,高玉儿,高立平,房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4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323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8033-2。法定代表人刘跃。被执行人宁波亨利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国际商务大厦1幢A1417室,组织机构代码:07146307-X。法定代表人项友染。被执行人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大港六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95603-X。法定代表人陈琳。被执行人慈溪逸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组织机构代码:72049187-2。法定代表人房建新。被执行人项友柒,男,1956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陈琳,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沈仲荣,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干贤峰,男,1972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高玉儿,女,1958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高立平,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房建新,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亨利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慈溪逸全电器有限公司、项友柒、陈琳、沈仲荣、干贤峰、高玉儿、高立平、房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亨利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慈溪逸全电器有限公司、项友柒、陈琳、沈仲荣、干贤峰、高玉儿、高立平、房建新给付461952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