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抢劫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178号罪犯李小强,男,1995年5月13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安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刑期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未缴纳)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将罪犯李小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李小强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