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10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郭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天门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审。于2017年5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3月21日凌晨0时40许,被告人郭某因心情烦闷,酒后回到其居住的宝安区西乡街道富东花园小区10栋附近,无事生非,掏出身上钥匙,将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谢振国的马自达6小车(粤B7AP19)、被害人蔡斯嘉的日产颐达小车(粤BR97G8)、被害人王盘成的帕萨特小车(粤B1N6W9)、被害人李清雁的丰田凯美瑞小车(粤A0FN23)等车辆的车身刮花。经鉴定,上述涉案车辆受损价值共计���民币3200元。公安机关接报经侦查,于2017年3 21日10时许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富东花园小区10栋B栋501门口抓获被告人郭某,扣押钥匙一把已发还被告人。经查,上述被害人均与被告人郭某达成和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意见 被告人 ���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判 决 被告人 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 五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书 记 员 周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