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9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铁钢与被申请人布拖县鸿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刚,布拖县鸿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9民初48号申请人:铁刚,男,1974年2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担保人:布拖县材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布拖县。法定代表人:刘卫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布拖县鸿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布拖县。法定代表人:安如贵,职务不明。原告铁刚与被告布拖县鸿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铁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布拖县鸿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存于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拖支行的存款110万元进行冻结。担保人布拖县材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行驶证号LRDV7PEC6DH014138、发动机号1413102****、车牌号川W588**重型罐式货车作为担保财产,为申请人铁刚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铁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担保人布拖县材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行驶证号LRDV7PEC6DH014138、发动机号1413102****、车牌号川W588**的重型罐式货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秋 生审 判 员 沙 依 各人民陪审员 补尔莫此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