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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岔路河镇大江铁艺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永吉县岔路河镇大江铁艺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民初17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友。被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大江铁艺部,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负责人:孟江,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国义,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大江铁艺部(以下简称大江铁艺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2017年5月1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垫富宝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江铁艺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国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大江铁艺部偿还垫付本金29991.10元并给付利息(从2016年10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垫富宝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新业务,垫付宝是公司通过垫付宝网站推出的支付垫付宝会员之间的支付工具。个人在垫付宝网站注册会员后,网站生成唯一账号,同时网站针对一个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账号后,再与我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相关担保函件。之后我公司经过评估为该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额度,该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我公司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并向卖方会员收取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大江铁艺部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并于2016年9月31日在卖方会员吉林市盈顺工贸有限公司处消费30000元。以上交易是我公司替大江铁艺部垫付,大江铁艺仅还款8.9元,剩余款项逾期拒不归还。大江铁艺部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大江铁艺部与垫富宝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成为垫付宝领用会员,并取得垫付宝卡号×××。2016年7月12日,垫富宝公司为大江铁艺部的会员交易行为垫付款项30000元(扣除2.4%服务费720元,余款29280元通过大江铁艺部预留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支付给卖方会员吉林市盈顺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3日,大江铁艺部因未及时还款构成违约,尚欠29991.10元未付。另查明,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在大江铁艺部与垫付宝网站的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其未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公司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其须按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缴纳当月违约金,且在大江铁艺部未还清款项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本院认为,大江铁艺部与垫富宝公司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受理合约系列合同为有效合同。垫富宝公司为大江铁艺部支付垫付款项后,大江铁艺部未能如约归还,垫富宝公司要求要求大江铁艺部偿还垫付款29991.1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垫富宝公司请求大江铁艺部支付的违利息(从2016年10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永吉县岔路河镇大江铁艺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9991.1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本金29991.10元、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元,由永吉县岔路河镇大江铁艺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世军审 判 员  马永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泽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