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得祥、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祥,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得祥,男,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沙市区。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西堤街自零六厂院内六号楼。法定代表人黄传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得祥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鄂1003民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得祥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该村的款项汇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故要求解除2017年2月14日本院以(2017)荆协字第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90万元的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应支付给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0万元款项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