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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铁力市天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海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天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天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铁力市铁力镇站前1委。法定代表人何海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涛,男,该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高海斌,男,1970年7月1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天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海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张正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厉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