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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州区万乐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州区万乐贸易商行,宋水根,宋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文天祥大道南侧滨江学府豪园2号楼302室,组织机构代码:09694162-1。法定代表人:肖细根,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州区万乐贸易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1号西门口小区*栋*号门面。经营者:徐佳萍,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王远远,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水根,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原审被告:宋娟,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上诉人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州区万乐贸易商行及原审被告宋水根、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3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上诉人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蓉审判员 李爱平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