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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15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与炎黄东方(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炎黄东方(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炎黄东方(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15870号原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主楼(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熊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珍,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辉,北京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炎黄东方(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公园路19号1幢901-907。法定代表人:袁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璞,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炎黄东方(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崔树磊审判员  巫 霁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铁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