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代景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景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832号原告代景峰,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址台前县,联系。委托代理人杨德强,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景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景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