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盐津关河水电有限公司与袁成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津关河水电有限公司,袁成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津关河水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673643334L。住所地:云南省盐津县盐井镇新区政府大楼招商办。法定代表人舒星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成金,男,生于1965年7月22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村居民,住盐津县豆沙镇石门村海坪社*号。身份证号码:5321241965********。上诉人盐津关河水电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津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潘 华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