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再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鸿飞、水城县恒圣洗选厂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鸿飞,水城县恒圣洗选厂,陈继文,周永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再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鸿飞,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润发,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系上诉人所在公司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系上诉人所在公司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城县恒圣洗选厂,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投资人陈继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继文,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云,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323714。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永贤,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上诉人刘鸿飞因与被上诉人水城县恒圣洗选厂、陈继文、周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花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陈继文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花民监字第07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本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5)花民再字第0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鸿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再字第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鸿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何艳审判员 刘梅审判员 赵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简沙 关注公众号“”